环保部对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令第12号)进行修改,提出了修改建议,并于近日发布了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。
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
环办土壤函[2016]2289号关于征求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函
各有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的修改内容、《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6〕9号)的有关要求,做好取消“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”“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、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、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等企业认定”等审批事项后的衔接工作,我部对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令第12号)进行修改,并提出了修改建议。
现将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印送给你们,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,并于2017年1月20日前反馈我部。
联系人: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李玉爽、戴祥
电话:(010)66556254、66556241
传真:(010)66556252
邮箱:swmd@mep.gov.cn
附件:1.征集意见单位名单
2.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
3.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编制说明
环境保护部办公厅
2016年12月13日